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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开】某医院出具虚假健康证明及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4-10-28 10:27:2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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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社会举报线索在某医院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院门诊住院大楼因电费问题2023年3月中下旬当地供电所已经停止供电,医院内科诊室、放射科、检验科、妇科、药房等全部科室均无医务人员上岗,某医院现已不具备正常开展诊疗业务的条件,某医院未能提供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2日何*某、张*某和2023年4月2日兰*某、王某等《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记录资料。经某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询问确认该医院存在电脑后台接受身份证、照片信息不现场健康检查直接出具《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情况。某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23年6月7日询问某院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后勤负责人杨*某,确认某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电脑后台接受身份证、照片信息不现场健康检查直接出具《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情况,同时提供有2023年1月1日至4月19日办理《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健康检查记录资料。

当事人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两案并罚,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于2023年8月4日自觉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本案中,某医院违反了本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本案案情,某医院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处理时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本案中,某医院违反了本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某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未出现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因此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本案当事人曾被多次投诉出具虚假健康证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据该规定,本案当事人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因未造成危害后果,只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结合案件调查收集的证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该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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