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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17 15:10:24 来源:河源市公安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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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保障全市疫情防控系列措施落地实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佩戴口罩、暂停营业等防控措施,或者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健康登记、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拒绝执行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的行为。通过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制售假冒伪劣医用防护器材、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的造谣、传谣行为。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特此通告。

河源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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