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本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根据《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河金〔2017〕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上市(挂牌)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发放,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励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企业股权质押贴息从市财政自2017年至2021年每年安排200万资金进行贴息。
第二章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细则
第六条奖励对象
(一)境内上市
拟申请资金奖励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境内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在河源市辖区内,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境外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河源市,且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直接赴境外上市的,即在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均在河源境内的,并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河源企业自身发展的企业。
(三)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河源,且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并将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河源企业自身发展的企业。
(四)新三板挂牌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且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市企业。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且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市企业。
上述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国内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等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经确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沪、深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8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
3、对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即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
(三)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奖励
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排队,奖励5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奖励50万元;
3、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实行转板,申请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奖励奖金。
(五)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
对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持续挂牌时间满6个月,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河源市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开户许可证,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辅导协议;
4、公司承诺书并加盖公章、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证明;
6、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上市申请奖励材料
1、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3、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三)新三板挂牌申请奖励材料
1、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件。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申请奖励材料
1、企业未完成股改的,提交申请前一年度完整的审计报告;或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经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挂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接受资本市场培育服务的相关发票;
4、企业委托股交中心代为申请的委托书。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第三章企业股权质押贴息细则
第九条申请对象
主体、业务、资产在河源市辖区内,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企业申请融资项目属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应将80%以上融资资金投资于我市辖内项目建设。
第十条申请时间
在《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河金〔2017〕9号)规定的财政贴息扶持机制生效期间(2017年至2021年)。
第十一条申请标准
(一)对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本市企业以股权质押进行债务融资(融资形式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产生的利息,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30万元,不低于3万元(未达到最低补贴额的暂不给予补贴)。企业申请贴息的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必须是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二)同一笔贷款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市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挂牌企业基于股权交易发生的融资行为,如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河源市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贴息申请的请示;
(二)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四)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五)工商管理部门开具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证明;
(六)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七)企业与股交中心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
(八)企业与相关融资方签订的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九)贷款到账凭证;
(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证书;
(十一)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十二)企业出具的收据(客户联原件,至少2名财务人员亲笔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式叁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三)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经办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相关申请材料模板附后。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提交书面材料。企业按本细则要求的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需加盖公司骑缝章,有必要的页面要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四条市金融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联合会审;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第十五条经会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报送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批复后,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成功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或股权质押贴息的企业,应在河源市连续经营不少于3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或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七条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项扶持资金的资格。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企业或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县区对企业上市奖励标准和奖励工作及挂牌企业融资贴息工作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和组织。各县区政府可参照市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五年。
本细则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河源市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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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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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
申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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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电话 |
申报负责人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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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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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入库:年 月 日3、申请并受理:年 月 日 2、完成股改:年 月 日4、完成上市或挂牌: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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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内容 |
□ 完成股改备案登记 □申请并受理 □ 境内外上市或挂牌 |
申请奖励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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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签章 |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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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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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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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需填写一式三份。 2.企业需提供完成上市各阶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在境内“借壳”“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承诺书
河源市金融局、财政局:
按照《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河金〔2017〕9号)有关要求,我司申请上市(挂牌)企业财政资金扶持□,股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依申请需求在方格打“√”)。
我司郑重承诺:
一、我司保证申请材料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的,否则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我司承诺在河源市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且经营期内不无故减少注册资本;经营期少于3年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河源市政府有权追缴我司按照本项扶持政策在河源市已获得的全额资金。
三、我司自获得本项扶持资金起3年内,每年6月30日前向河源市金融局书面报告企业上市(挂牌)运作情况。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委托书
兹有我司需办理河源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资金扶持□,股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依申请需求在方格内打“√”)申请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性别:,身份证号码:)前往你处办理,望贵单位给予受理为盼!
(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企业收据格式
今收到:
河源市金融局、河源市财政局对上市(挂牌)企业财政资金扶持□,股权质押融资贴息扶持□(依申请需求在方格内打“√”)资金(大写)¥(小写)。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财务人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
提交客户联原件查验,至少2名财务人员亲笔签名,复印件加盖公司章和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