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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9-09-10 15:30:2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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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5]138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文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文的各项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行政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行行政区内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把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摸查出来的543家企业归入河源市环境信息基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四条将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县级)、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编入名录库,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在平台上随机抽查确定检查企业,同样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要高于1:5(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抽查比率,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要及时抽查。

第六条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七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九条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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