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人社函〔2020〕253号
万言、陈少青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补充社保专项经费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后顾之忧的提案》(第20200015号)收悉,
经综合市教育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由国家、省级政策部门制定实施。2007年1月始,我市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执行。参保人的养老金水平是由参保人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决定的。市人社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及发放民办教师养老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都应由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进行申报缴费。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教〔2016〕66号)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支付教师工资,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缴费过程中民办学校教师通常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费。按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原则,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待遇,建议民办学校按时间工资为教师申报缴费,提供民办教师退休待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专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提案人所提建议政府设立民办教师补充社保专项资金,目前暂无国家、省、市政策文件依据,也非人社部门职责范围,建议提案人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予以反映。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桂凤,323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