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0139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河环函〔2022〕39号
关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0139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市水务局:
现就李年辉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市区新水厂建设,解决群众“用水难”问题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代表建议提到的城北水厂及城南水厂已分别于2014年5月和2015年1月以《关于河源市水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新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14〕47号)和《关于河源市城南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环建〔2015〕7号)完成环评审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影响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建议已开工的水厂尽快推进建设,尚未开工的在开工前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供水管网改造、新建管网等给水管道建设已豁免办理环评手续。我局将继续提升服务能力,加强沟通指导,为推进市区新水厂建设,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缓解供水紧张问题,解决群众“用水难”服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