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应急函〔2019〕91号
吴俊锋(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第20190077号《关于在全市各乡镇、农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河源市历届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结合本地实际,适时依法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2006年6月,响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号召,河源市全面退出了烟花爆竹生产,禁止在河源市区域内生产烟花爆竹。2008年1月,万博manxbet登录 发布了《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河府〔2008〕3号),确定了市区禁燃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禁放范围内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全市各县区也相应出台在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2019年1月,东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县城、仙塘镇及新港镇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东源县城、仙塘镇全境及新港镇部分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江东新区管委会发布了《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将新区部分重点区域划定禁售禁燃区进行管控。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简称“打非”)。针对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案件多发、易发的特点,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月牵头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排查执法行动,行动共捣毁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窝点7处,查处非法运输买卖烟花爆竹案件5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6578件、礼花弹72枚,行动取得良好的战果,有力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做好重大节日期间城区及周边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为切实做好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防止因违禁燃放引发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历年来坚持多管齐下,全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监管工作。
2019年,我市公安机关在节前采取强化烟花爆竹治安管控的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积极争取市民对公安机关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市公安局于元旦期间向市民和市区各中小学生发放了7万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单,同时印制了80条禁燃禁放和“打非”宣传横幅在市区主要路段悬挂。同时,采取通过 “河源警事”微信公众号向广大市民推送《2019年烟花爆竹文明燃放宣传片》等全方位、多层面、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切实提高市民安全意识。春节期间,市、县(区)公安局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城区禁售禁燃区内安全管控和巡查工作,治安、辖区派出所、巡特警和治安联防力量共同参与禁售禁燃管控工作,市区周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及大气环境较去年同期有了明显好转。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数据,2019年2月4日至11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AQI范围为25(优)-75(良),其中2月4日至6日PM10和PM2.5污染五峰值浓度分别为217微克/立方和163微克/立方,对比2018年除夕至年初二峰值浓度下降了64.8%和68.2%,春节期间大气环境得到市民好评,全市也未发生涉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二、在我市全面推进禁燃烟花爆竹工作须循序渐进
(一)全面禁燃烟花爆竹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立法层面上,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特定地点禁止燃放,并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时间、地点和种类。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在我市在各乡镇、农村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缺乏依据,易与上位法相抵触被宣布无效而撤销。其次,在文化层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喜庆的象征在我国已存在近千年,燃放烟花爆竹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传承,若全面禁止,容易引发广大群众的抵触对抗,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是传统文化的断接。
(二)全面禁燃烟花爆竹可能出现负面效应。禁燃必然要禁售,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必须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而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整体工作流程中,燃放安全管理只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另外还涉及销售、运输和存储等多个环节,涉及从业人员众多。据了解,2019年全市共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8家,(部分为当地日杂批发公司,供销部门下属企业),零售经营点456家,而若我市采取全面禁止乡镇、农村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可能导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及私炮行为因此而增多,其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轻视。非法烟花爆竹尺寸更大、药量更多,产生的声光效果更加明显。在今年1月我市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排查执法行动中,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中出现了72枚超标礼花弹,这些超标礼花弹均通过非法渠道流入我市,燃放此类非法烟花爆竹不仅安全隐患更大,而且燃放后造成的高噪声传播更远。
(三)查处违禁燃放行为客观难度大,惩戒警示措施效果有限。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短暂,对于违禁燃放案件取证难度大,公安机关接警到达现场后,很难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确定,因而受案查处较难;目前,公安机关针对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只能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出相关处罚解释,处罚力度过轻,震慑作用不大,导致个别人员心存侥幸。从查处的情况来看,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执行乡镇、农村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有一定难度。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行为主体基本覆盖全体民众。若乡镇、农村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如果仅依靠公安机关抓燃放环节这一末端治理,受警力的限制,在未形成党委政府主导,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总体格局的情况下,总会发生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若政府决定当前在乡镇、农村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措施,而禁燃禁售措施得不到落实,一定程度上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三、下一步工作
尽管推动乡镇、农村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存在诸多客观不利因素,但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为建设生态河源,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大型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监管,严格控制经营网点的数量、大型燃放活动和燃放规模,减少大型燃放对空气的污染。
(二)加大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活动的执法力度,营造和保持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巡查检查,特别是在春节、元宵、清明等重点时段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活动。在非禁燃区域做好重点燃放场所的指导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四)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形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同时积极协调报纸、广电有关部门以刊登播放广告的形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成为常态化工作。
河源市委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两个河源”(生态河源、现代河源)的发展理念,把坚持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放在突出的位置,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推动我市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让爱护家园和保护环境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让河源的明天更环保、更绿色、更文明。
特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政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