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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201800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7-02 15:41:4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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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卫计案函〔2018〕2号


黄燕霞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在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议》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和文化素养的提高,公建配套设施逐渐完备,对母婴这一特殊人群的关注也日益增多。我市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主要的工作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20176月广东省卫生计生等11部门下发的《关于转发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7787号)中“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留有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的要求,住建部门按照职能,在促进母婴设施建设方面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办理公共场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要求须按标准配套建设母婴室;二是在公共场所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图纸审查和规划验收阶段严格把关,确保按照要求配建母婴设施。

二、20177月,我市八部门转发了省《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转发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粤卫函[2017]787号)的通知,明确提出按要照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必须结合部门职责落实母婴设施建设。为保障婴设施建设的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印发了《2017年度河源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和《2017年度河源市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将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并在2017年度考核中抽查了县区及市直部门管辖的公共场所相关母婴设施建设落实情况。

三、根据2017年度检查情况,我市大部分大形公共场所都已建设了母婴设施,如市区的火车站、汽车站、商业中心、新港码头及县区的主要客运中心、商业中心。比如,市商业中心按楼层设置了4处的母婴室,建筑面积共计30.6平方米;万隆城购物广场设置了两处母婴室,建筑面积11平方米。按照文件要求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大部分设施都按要求配置,但部分场所母婴设施空间较小,配置标准化偏低,便民服务不到位,未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及相关的绿色通道,不能够为母婴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会对建设及使用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下来,我们将会积极争取市政府的重视,增加投入,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母婴设施建设。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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