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源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80023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河财法函〔2018〕13号
市人社局:
现就潘石源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的建议》(第20180023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关于〈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2015年11月15日后生育的财政统发工资的职工,如报销生育保险并发放了生育津贴的,继续追回生育津贴。
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确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并结合我市实际,完善费率调整机制,规范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再次感谢代表们对民生保障的关注和对财政工作的理解支持。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