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市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消火栓以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工作,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万博manxbet登录 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22条,明确了目的和适用范围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单位和个人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等事项。 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6年12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包括:(1)消防站;(2)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3)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4)消防车通道。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如何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市政消火栓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三)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监督管理部门指哪个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是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
(四)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损毁的怎么办?
因车辆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损毁的,行为人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五)非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外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怎么办?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有偿使用,并由供水企业告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或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法处罚。
(六)没有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消防供水不足以及没有保证消防车通行道路的乡镇、村庄如何保证火灾扑救需要用水?
没有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消防给水不足以及没有保证消防车通行道路的乡镇、村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修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枪、水带等装备,保证火灾扑救需要。
(七)如何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进行有效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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