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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新区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3-12-07 10:40:4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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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社保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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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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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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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保补贴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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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岗位补贴

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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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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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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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岗位补贴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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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岗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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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求职创业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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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层就业补贴

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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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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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吸纳就业补贴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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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吸纳就业补贴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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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具体由相关地区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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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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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创业补贴

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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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创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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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创业补贴

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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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创业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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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为本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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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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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就业补贴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西北地区为20人以上)。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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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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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示范性奖补项目

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补贴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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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示范性奖补项目

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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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示范性奖补项目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

补助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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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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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每月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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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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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珠三角地区每个地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粤东西北地区每个地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2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地方财政按30%比例承担,具体操作规定由地市制定。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补助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河源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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