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河源市农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河源市农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鱼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农机设备、防疫物资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水域滩涂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能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市直涉农部门和中央、省驻市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河源市农业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11个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河源市畜牧兽医局、广东省渔政总队河源支队、河源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河源市种子管理站、河源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河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源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源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河源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河源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河源市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总站。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河源市农业局内设机构14个,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科、政策法规科(农村改革科)、发展计划科(交流合作科)、新农村建设指导科、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农村经济组织管理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菜篮子工程”建设办公室)、科技教育科、种植业管理科、水产业管理科、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应急管理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本部门共有编制数121名,临聘人员17人,退休人员44人。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3625.84万元,比上年增加274.51万元,增长8.1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民生配套类项目连平县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资金;支出预算3625.84万元,比上年增加274.51万元,增长8.1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民生配套类项目连平县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资金支出。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8.8万元,比上年度减少2.70万元,下降5.24%,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6万元,比上年增加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2辆上级配备的农产品检测车,增加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公务接待费12.8万元,比上年减少8.7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44.32万元,比上年减少2.64万元,下降1.07%,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导致公用经费减少。其中办公费29.9万元,印刷费13.2万元,邮电费6.5万元,差旅费14.6万元,会议费2.8万元,培训费4.8万元,劳务费2.8万元,工会费14.75万元,其他交通费50.17万元,日常维修费13.8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3.85万元,公务接待费1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5.85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主要实物资产数据情况为:资产总额2890.60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及构筑物741.68万元;通用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1781.13万元;专用设备284万元,办公家具等83.8万元。资产变动情况为:新增通用设备379.79万元,报废等减少135.42万元;新增专用设备37.21万元,报废等减少0.92万元。新增办公家具等6.81万元,报废等减少0.17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我局主要是聚焦三个目标: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行三种模式:依托三大抓手: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加快农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补齐三块短板:通过优结构、扩规模、塑品牌,补齐我市农业小、散、弱短板。紧抓三项重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综合改革,开展乡村振兴示范行动。按照工作目标,在编制项目预算时,每个项目都制定了预期目标和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的措施,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达到100%。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