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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 市税务局
日期:2020-04-09 09:21:58 来源:河源网络广播电视台直播平台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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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政风行风热线提纲

2020年4月8日

参加人员名单:

叶绿宽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王永和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

卢耀环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主任

林苑芬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副科长

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肖纯浩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四级主办

政风行风热线直播时间:4月8日(星期三)11:05-11:50

地点:河源市广播电视台

主持人问答部分

(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方面

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那么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局领导叶总)答:好的,主持人。目前税务部门已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助力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四大方面:

第一,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主要有5项优惠政策,一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是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第三,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主要有4项优惠政策,一是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二是直接捐赠全额税前扣除;三是捐赠物资免税;四是境外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第四,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我市适用的主要有8项优惠政策,一是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二是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三是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社保费,四是减免企业、各类社会团体、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五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剩下三项是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

2.目前,各行各业都逐步投入到复工复产当中,但疫情对某些行业影响很大,例如餐饮服务业、旅游业等,那么对这些困难行业企业,有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呢?

(法制王永和科长)答:有的。增值税方面,一是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减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四大类。值得注意的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社保方面有缴费负担的话,我省还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在税收征管方面,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4月24日,如企业在办理申报缴款方面仍存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3.例如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部分已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这些损失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所得税科肖纯浩)答: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包括餐饮业采购的原材料变质的,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提供其他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二)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方面

4.刚刚介绍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请问能否介绍一下具体的优惠政策内容?

(社非科林科)答: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缴费方面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四大类。

第一类是“免”,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类是“减”,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三类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类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5.那么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社非科林科)答:企业享受免征和减半征收单位缴费、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我们税务部门对享受这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6.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用申报缴费?

(社非科林科)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并且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政策的地市也只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7.疫情解除后,企业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再延迟缴费?

(社非科林科)答:疫情解除后次月起,企业应当正常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三)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事项办理方面

8.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税费业务难免存在不便和困难,请问有没有相关的便利措施?

(征管科陈科)答:为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复工复产的办税需求,我局推出了一系列简便税费事项办理的便民举措,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非接触式”办税。推行登记、发票、申报、许可、备案、证明等共244项税费项目“全程网上办”,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络渠道提出申报、申请,我局将安排专人跟进受理、转办、办结回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办税(费)”。同时推行“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

二是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事后,纳税人、缴费人可使用邮寄、人工送回等方式将纸质资料交到办税服务厅。

三是实行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涉及到多部门流转审核的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直接由税务人员跟进后台快速流转,最大限度提速增效,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四是简化办税程序。即时办结纳税人票种核定事项,压缩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减少材料报送、简并申请文书,对需要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再要求填写审批表,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

五是确保发票供应。根据纳税人前期用票情况,除新办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可以一次发放2—3个月用量的发票,减少纳税人申领发票次数。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会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9.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纳税人,会不会受到处罚,进而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征管科陈科)答:不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10.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吗?

(征管科陈科)答: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四)纳税信用评价方面

11.据了解,2019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启动了。请问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信用级别又是怎么划分的?

(纳服中心卢主任)答:主持人好!大家好,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可以参加2019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除外。其中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无不予评A指标的为A级(含90分),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含70分),新设立的企业、或者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为M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含40分),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12.出现哪些情形不能评为A级?

(纳服中心卢主任)答: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3. 请问纳税信用可以修复吗?例如D级纳税人。

(纳服中心卢主任)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的纳税信用可以修复。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以及4项直接判D级情形的在失信行为发生后的次年年底前纠正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4.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纳服中心卢主任)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或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五)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15.据了解,疫情期间,很多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了现金、口罩或其他防疫物资,请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科肖纯浩)答:可以,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如果是个人的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16.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备案吗?

(所得税科肖纯浩)答:不需要备案,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但是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17.有些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组织没有为每一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所得税科肖纯浩)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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