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我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就《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5日。在征集时间段内,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民众 |
反馈意见 |
办理情况 |
说明 |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
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七项“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烟区域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修改为:“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
部分采纳。拟修改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
1.采纳将“非禁烟场所”改为“非禁止吸烟场所”的修改意见。 2.关于“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烟区域吸烟”,原条文意在先举例强调重点禁烟区域,并以“等禁烟区域”作为兜底。参考修改意见,对照上位法规定,“公共场所”概念不够精确,且原表述恐易引发歧义,拟修改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兼顾立法语言的简洁性及保护范围的周延性。 |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
建议在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七条【公共设施补充】中增加“鼓励在禁止吸烟场所入口处以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附有违法应受处罚和投诉举报电话热线,不得提供吸烟用具或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
部分采纳。拟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关于设置禁止吸烟标识的规定。 |
基于第三章法律条款的结构编排逻辑,考虑在本法规中的实际必要性,该修改建议不宜在第三章中单独作为一条设置,但其中关于设置禁止吸烟标识的建议,可以被纳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公共设施补充】的规定。此外,“不得提供吸烟用具或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上位法依据尚不充分明确。 |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
建议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电梯和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采纳。 |
|
中共河源市委宣传部
2022年3月8日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www.e8883.com/hdjlpt/yjzj/answer/1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