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 位 名 称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市人社局 |
一、第1页,“各县(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扶贫办”,建议增加: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第2页,(一)救助内容,“救助对象只需要支付医疗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建议修改为: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三、第2页,“1、减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建议修改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四、第3页,“2、减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照80%的比例救助,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建议修改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按照80%的比例救助,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五、第3页,“救助对象入院时提交患者本人相关证件供医疗机构查核和读卡,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主页及患者页)等”,建议修改为:救助对象入院时提交患者本人有效证件供医疗机构查核和读卡,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主页及患者页)。 六、第4页,“为出院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依次进行医疗费报销和理赔结算(商业医疗保险理赔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将结算后剩余医疗费”,建议修改为:为出院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依次进行医疗费报销和理赔结算(商业医疗保险理赔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将结算后剩余合规医疗费。 七、文稿内的“结算”,建议修改为:清算。 八、第4页,“于当月 日前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保险理赔资金拨付到市社保结算专户。”,建议修改为:于当月 日前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市内、市外保险理赔资金拨付到市社保结算专户。 九、第5页,“(1)患者本人相关证件信息,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建议删除。 十、关于第三页中“定点医疗机构逐步降低或取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住院押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免交住院押金”内容。建议修改为:定点医疗机构逐步降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住院押金,取消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押金。 十一、关于第3页,(一)设立清算专账,增加:3.每月月结后,市财政局、人寿保险公司河源分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入清算账户,补足预付金额度。 第十二、关于第4项,3.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划拨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市外结算按省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清算。 |
全部采纳 |
|
市财政局 |
1.第四点中第(一)项第1小点:市社保局设立医疗救助结算专账,由市财政局按上年度医疗救助金支出的20%的比例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划拨到医疗救助结算专账,作为结算预付款,委托市社保局管理和结算。此项表达含糊不清,建议细化各项操作细节,比如要由县财政上交20%的医疗救助金到市财政专户,与市社保局签订委托书等细节都列在文件中。 2.第五点第(一)项: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建议改为: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
第1条建议不采纳。 第2条建议采纳。 |
委托管理和结算协议书单独草拟和签订。 |
市卫计局 |
无修改意见 |
||
市扶贫办 |
无修改意见 |
||
人寿保险河源分公司 |
1.文件头和单位署名用单位全称。 2.第四项第(一)第2点划入金额确定为25万元。 |
采纳 |
|
源城区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
东源县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
连平县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
和平县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
龙川县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
紫金县民政局 |
无修改意见 |
||
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
无修改意见 |
||
社会公众意见 |
无修改意见 |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www.e8883.com/yjzj/3117918.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