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要求,建立我市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
(三)《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
(二)实施步骤
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月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全部用水户。根据相关规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范围为纺织、印染、电镀、建材、食品、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制革和农药等。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非居民用水定额和计划的核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结合非居民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按规定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户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核定计划水量。
(四)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的计算方法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三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由市和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标准。
(五)累进加价收费的征收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使用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市区(含源城区和江东新区),各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实施日期: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文件解读机关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局,0762-3889923:市水务局,0762-3312098)。
政策原文://www.e8883.com/hysfgj/gkmlpt/content/0/351/post_351715.html#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