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集约>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
市自然资源局等联合印发《河源市设施农业用地指引》
发布日期:2024-05-31 09:33:4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默认】 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现将《河源市设施农业用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9日

河源市设施农业用地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合法合规取得,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功能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4〕36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3〕241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3〕436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等文件规定,综合广东省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设施农业用地模块)上图入库限制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出该指引。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如下: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农资企业存放农资,村民健身广场,村集体文化广场,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办公、停车场、屠宰、肉类加工和通过收购农业原材料进行加工等用地,应按照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文规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下列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

  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三、办理流程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需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一)项目用地协商及选址

  1、用地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初步确认意向用地位置后,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电子版红线图、用地申请等(县区作补充)),进一步确定用地的地类权属情况,并组织实地核查。

  2、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一条(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实需要使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

  3、对于压占建设用地的,按系统规则出具意见。

  (1)若占用建设用地范围为合法建设用地,需由县级自然资源管制部门出具意见。

  (2)若占用建设用地范围为历史建设用地(1999年之前变更),需由县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出具不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意见。

  (3)若占用建设用地范围为无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且原实际用途为设施农业建设,需由县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或耕保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县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出具不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已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的意见。

  (4)若占用建设用地范围为无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且原实际用途为非农建设,在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按要求整改复耕并通过日常变更或年度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地类后,由县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出具意见。

  (5)若占用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已到期的临时用地,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修复部门出具复垦到位的意见。

  (6)若占用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已完成变更的耕地,需由县级自然资源调查部门出具已完成变更的意见。

  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前,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进行选址审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5、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根据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文规定,用地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

  (二)签订用地协议

  协商一致且选址确认后,根据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文规定,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

  (三)办理用地备案

  根据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并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四)信息上图入库

  1、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作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

  2、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3、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图片


  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图

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图

四、办理材料清单(供参考,以各县区要求为准)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

  2.关于设施业农业用地备案的批复、标图入库的函(镇政府)

  3.用地红线图(TXT格式及纸质版,含项目红线图及设施农业用地红线图)

  4.村民代表会议文件(签字盖章)

  5.(压占一般耕地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材料、(压占建设用地)相关部门意见、压占林地时相关部门意见

  6.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7.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耕复绿保证书、复垦方案或三方复垦复绿协议(由镇政府、业主、银行签订)

  8.复垦复绿保证金缴交票据

  9.租地合同,涉及土地流转的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10.林业查询函及复函(如有涉及林地需提供林业审核同意书)

  1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系统土地权属于实地权属不一致时)

  12.经营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13.设施农业用地平面图2份

  14.土地利用现状图(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15.设施农业用地地类明细表(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五、备案项目撤销

  1、用地主体决定停止生产需终止备案,由用地主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系统中撤销该项目备案信息,并完成土地恢复。

  2、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原备案机关撤销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应由原备案机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该项目上图入库信息。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文件为河源市设施农业用地工作的指引,各县区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采取适宜措施。

  来源|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 张汉青

  校对| 谢芳卉

  审核|叶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