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什么是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答: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于因历史久远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题2:哪些情形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答: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6.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7.申请人提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问题3:哪些情形不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答:
1.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5.非住宅及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普通住宅(农房除外);
6.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问题4:哪些登记类型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答: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带押过户”类型。
问题5: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交易登记继承人询问记录表(登记窗口出具);
6.继承的证明材料,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原件);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申请人难以获取第(1)、(2)项材料的,在符合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告知承诺申请书》、《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承诺书》。
(3)继承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放弃继承的,则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继承的声明(原件);
(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复印件,原件核对)。
问题6: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多久可以办结?
答: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