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4〕6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4〕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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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4〕6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