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河源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凡在河源市(含各县区)已开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缴存单位),应在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3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河源市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397元)时,其缴存基数按河源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397元)核定;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河源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620元)时,其缴存基数按不低于河源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620元)核定。
三、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可采取线上办理或线下办理:
(一)线上办理方式:已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自行申报的方式在线办理调整。缴存单位下载《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附件),填妥打印后盖章,登录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https://wsbsdt.hygjj.com/),选择“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录入调整职工信息并上传盖章的申请表扫描件,提交审核。
(二)线下办理方式:缴存单位下载《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附件),填妥打印后盖章,携带申请表纸质盖章件并拷贝电子版到缴存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归集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在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本单位所有缴存职工(含缴存基数有变动和无变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工作。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无调整变动,逾期不再办理,因此造成的问题及责任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原则上年度内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二)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核算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向职工进行解读,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接受职工监督。
(四)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缴存单位在办理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时,应同步对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如单位性质、专管员信息、个人身份证、电话号码等有变化的,一并变更完善。
(五)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缴存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归集业务窗口联系,业务窗口联系电话:
1. 区域管理部归集窗口:3885123
2. 源城管理部归集窗口:2202623
3. 东源管理部归集窗口:8836060
4. 和平管理部归集窗口:5632331
5. 龙川管理部归集窗口:6750654
6. 紫金管理部归集窗口:7889023
7. 连平管理部归集窗口:4333511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