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市直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完成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河源市市直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批复》(河府[2010]39号)和六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文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遵循“自愿申请、三次审核、三次公示、公开分配、违规必纠”的原则,采用公开抽签确定房号的办法进行。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配房源
文昌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文昌路西、纬十五路南,共有房源583套。
三、分配对象及申购条件
(一)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河源单位)在市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困难职工(含临时工)。正常缴存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比例不低于5%,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月缴存未间断;住房困难是指职工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房产。
(二)申购条件
申购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河源市区常住户口;
2、申请人须是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河源单位)职工(含临时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房产,并在2012年6月1日以后没有房产出售、转让或析产记录。家庭成员是指独立户口簿内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直系隔代关系)。
4、申请人在市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6、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参加过房改购房;
7、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8、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
9、单身职工须年满25周岁(1988年6月1日以前出生的)。
符合申购条件职工,夫妇双方为一个申请单位,只能在其中一方单位提出申请,每对夫妇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分配流程
(一)发布公告。在《河源日报》、河源市政府门户网、河源市住房保障网发布《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并向市直副处以上单位印发《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副处以下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转发《方案》,无主管部门的由各单位自行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河源市住房保障网上下载,或派人到新市区长安中路340号河源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二楼住宅建设科领取,由各单位负责将《方案》内容告知本单位职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职工在2013年6月20日至7月4日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审批表》可到所在工作单位领取或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河源市住房保障网下载。逾期不受理。
申请人向单位提交《审批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佐证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已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单身的须由源城区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婚证明);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证明;
6、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参加过房改购房证明;
7、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8、申请人夫妇双方均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证明。
(三)单位初审。初审时间为2013年7月5日-9日(5天)。各单位收到本单位职工提交的《审批表》后应根据《方案》中第三条“分配对象及申购条件”和第四条“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的佐证材料”的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初审。主要审查:
1、申请人是否具有河源市区常住户口及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是否在市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记录情况);
4、申请人夫妇双方是否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查阅其人事档案或到相关房改部门查实后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夫妇双方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查阅其人事档案或到相关房改部门查实后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夫妇双方是否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所所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夫妇双方是否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由申请人所所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证明)。
初审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购条件或提交的佐证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不予受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初审人在佐证材料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上初审人姓名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退回申请人,初审人应在《审批表》初审栏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名。
(四)查询房产。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送市房管局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状况及2012年6月1日以后房产出售、转让和析产记录。市房管局自收到《审批表》之日起10天内,根据《审批表》提供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在河源市区房产状况及2012年6月1日以后房产出售、转让和析产记录。查询结果由查询人在《审批表》中注明并签名。市房管局复核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告知各单位领回,由各单位告知申请人房产查询结果。
(五)审核及公示。经房产查询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5天内,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的,由单位法人代表在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中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各单位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内容汇总填报《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员汇总表》(简称《汇总表》),《汇总表》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确认加盖公章后与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送市解困办住宅建设科(《汇总表》电子版一并拷贝报送或发送到市解困办邮箱jkb3885123@163.com )。
(六)复核及公示。市解困办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重新提交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符合分配条件的在《河源日报》和河源市政府门户网、河源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分配对象,由市解困办法人代表在《审批表》复核意见栏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公开抽签
1、发出《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抽签通知》(以下简称《抽签通知》)。由市解困办通知分配对象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抽签通知》,再由分配对象所在单位分发至各分配对象。因所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领取《抽签通知》或未及时将《抽签通知》分发至各分配对象,影响抽签的,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分配对象个人原因造成的,责任由分配对象个人承担。抽签通知将注明抽签时间、地点及应注意事项。
2、公开抽签。分配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抽签通知》参加公开抽签活动。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现场抽签的,可由分配对象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抽签。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委托人所在单位公章。公开抽签时将邀请纪检监察、住建、公证等部门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先抽取顺序号,并予以签名登记确认,再按顺序号抽签。住房分配抽签共设签数为实到分配对象人数,其中,实签583枚,空签为实到分配对象减去583枚。
(八)公示抽签结果。抽签结束3天内,由市解困办将抽签结果在河源日报、河源市政府门户网、河源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抽签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向市解困办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市解困办或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抽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抽签结果。
(九)组织出售。公示结束10天内,抽中房号的分配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抽中房号确认单》到指定银行交纳首期购房款约9万元,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解困办住宅建设科签订《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购房首期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抽住房;只交了首期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解困办住宅建设科签订《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的,收回所抽住房,不计利息退返首期款。
五、责任追究
在住房申购中,为申请人出具虚假申购证明材料,或未按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审核,或明知不符合申购条件仍上报,造成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直接责任人、审查和审核人及审核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购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住房价格
住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住房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按有关规定核定的建设成本出售(每平方米约2800元),超出60平方米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2012年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每平方米4717元出售。楼层价实行系数增减,总系数为零,即A、B楼层调节系数分别为一层为车库、2层-50元、3层、4层、5层和17层各-40元,6层、7层、8层、9层为基准层,10层、11层、12层、13层、14层、15层、16层各+40元;C、D、E栋楼层调节系数为一层为车库,2层-50元,3层、4层和13层各-40元、5层、6层、7层为基准层,8层+10元,9层、10层、11层、12层各+40元。在最终价格未确定前,由市解困办根据概算成本及相关规定进行预收,待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核定建设成本价格后多退少补,首期购房款约为9万元。建筑安装税费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为准。收回住房建设成本用于归还该项目投资贷款本息。利润作为市直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退出、闲置的处理
(一)退出处理
1、在住房分配后有退回房源时,从未抽中房号的申请人中按抽签顺序号轮候。
2、所购住房属有限产权住房。签订购房协议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由市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签订购房协议满5年,购房人转让住房的,该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应按规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或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闲置处理
购房人在取得住房1年内必须装修自住,不得出租或经营。住房闲置超过1年的,由市政府按原价回购,不计利息。
八、工作责任。
成立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李扬达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肖朋添同志、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严彩兰同志、市解困办主任傅运光同志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解困办各1名业务科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解困办,由市解困办叶国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住房分配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市房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河源市区房产状况及2012年6月1日以后房产出售、转让和析产情况;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负责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市解困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日常工作。
九、其它
(一)购房职工应遵守相关规定。购房职工必须承诺自觉遵守《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公约》、《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住户须知》、《河源市文昌经济适用住房住宅说明书》、《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住房交接后第三个月起按时足额缴交物业管理费(临时物业管理公司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物业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5元)。车库为业主公用场所。
(二)业主委员会。A栋、B栋的501、503、505、507号房、C、D、E栋的501、505号房、F栋的501、503号房户主为本楼梯口临时楼长。临时楼长负责组织本楼梯口住户选出正式楼长。在未选出正式楼长前,临时楼长行使正式楼长之责。住房分配后,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聘请物业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