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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8 15:38:3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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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安监〔2016〕78号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的通知

本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分局):

现将《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 <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制度。市局内设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制度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违规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四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上报、管理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拟稿科室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书面报办公室审查,拟稿科室要报局领导集体审议同意后再制定。
第六条 拟稿科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开展起草工作。未列入计划并经局领导集体审议同意的,拟稿科室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立项说明送办公室审查,由办公室统一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第七条 拟稿科室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要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办公室对拟稿科室经过征求意见后的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局领导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办公室按照规范性文件编号要求发文,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10日内,拟稿科室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办公室在15日内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的;

(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制定或者起草科室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应当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起草科室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提前7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制定或者起草科室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组织代表和公民;

(三)举行听证时,由制定或者起草科室就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出说明,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或者起草科室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办公室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拟稿科室提供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资料后7日内,完成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条 办公室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后,报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办公室按照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制定文号,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 市局依法制定的需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拟稿科室提供下列书面和电子文档资料报办公室: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一式三份;

(五)办公室法制专员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简化制定程序或者自发布之日起不足30日即施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局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办公室按照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对已进行备案审法的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提出改正意见的,拟稿科室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非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实施的,都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办公室每三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在30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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