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网上信访处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中路19号市政府大院6号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河源市信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源市信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信访部门决策部署,处理网上信访相关业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办理群众网上信访网站日常管理;综合分析、及时反馈群众网上信访动态和信息;处理国家和省信访局通过信访内、外网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指导县区、市直部门网上信访工作;负责市、县区视频接访管理工作;处理群众网上投诉事项的受理、转办、立项、督办、通报、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中共河源市信访局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不再分开单独设置党组织。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服从市信访局党组领导,执行中共河源市信访局支部委员会民主决议,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服从市信访局党组领导,执行中共河源市信访局支部委员会民主决议。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运行、开展相关网上信访业务工作,为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供保障;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河源市信访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无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了解网上信访工作制度及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向办理机关查询其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诚实守信,提出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网上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网上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网上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或匿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河源市信访局领导,并按照其部署要求执行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负责办理群众网上信访网站日常管理;综合分析、及时反馈群众网上信访动态和信息;处理国家和省信访局通过信访内、外网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指导县区、市直部门网上信访工作;处理群众网上投诉事项的受理、转办、立项、督办、通报、统计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财务由河源市信访局统一会计核算。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依规履行报批手续,按照举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相关流程规则,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20日经市信访局党组会议审议后,于2024年8月22日经本单位全体职工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信访局党组、班子。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