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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6-02 17:24:09 来源:河源市水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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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白沙潭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你公司提出的河头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连平县白沙潭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头一级水电站工程项目在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留潭村白沙潭采用蓄水方式取河头一级电站水库地表水,用于河头一级水电站(7000kW机组)水力发电用水。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37471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233.28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27立方米每秒)。

二、为维护河流生态需水,应确保任何时刻河头一级电站水库向坝址下游大席河河道下泄最小生态流量不得低于1.44立方米每秒。

三、你公司应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东江流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因该取水工程已于1998年10月建成投产,原发证机关和平县水务局档案中无该项目的取水设施验收材料。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完善取水设施核查登记资料,保障取水活动正常进行,请你公司于3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河源市水务局、河源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和平县水务局协助。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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