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的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我局2017年以河水政法〔2017〕10号文转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7〕2 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