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04
河环〔2024〕14号
局各科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补充制定了《<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政策法规科反映。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基本编码:4402130CJ00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1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
《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处罚依据 |
《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行为 |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 |
罚款 |
备注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次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
2次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3次及3次以上 |
10万元 |
二、(基本编码:4402130CF000)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倾倒或者处理;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
§2.1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倾倒或者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 |
处罚依据 |
《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倾倒、处理,或者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要素 |
违法程度 |
裁量权重 |
备注 |
裁量起点 |
20% |
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
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倾倒或者处理;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 |
涉及量 |
3吨以下 |
0% |
3吨以上10吨以下 |
10% |
10吨以上 |
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3天以下 |
0% |
3天以上5天以下 |
10% |
5天以上 |
20% |
所在区域 |
一般区域 |
0% |
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 |
20% |
整改情况 |
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 |
0% |
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影响 |
10% |
未主动采取整改措施 |
20% |
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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