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自2023年12月30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情形适用?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书面申请,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在我市地市级以上电视台或报刊其中一个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并同步在“河源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作出道歉承诺声明的。
同一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实行“一案一申请、一案一道歉”,即:分别立案的,要分别申请,分别道歉;合并立案的,一并申请,一并道歉。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共同提交一份声明书;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二、什么情形不适用?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十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二)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三、怎样从轻处罚?
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30%-50%的罚款降低额度的基础上,根据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实际,确定了30%、40%、50%三个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
1.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
3.涉A类污染物排放的;
4.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
2.涉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3.涉危险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的;
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5.涉及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位于以下区域的:新丰江水库集雨区及重点考核断面所在乡镇:龙川县登云、通衢、鹤市镇全域(鹤市河流域);江东新区古竹镇全域、紫金县好义、上义、凤安、蓝塘镇全域(秋香江流域);和平县彭寨、林寨、古寨、礼士镇全域(浰江流域);东源县灯塔镇全域(灯塔水流域);东源县船塘镇、漳溪乡全域(船塘河流域);连平县隆街、溪山镇全域(连平水流域);连平县忠信镇全域(忠信水流域)、大湖镇全域(大湖水流域);连平县绣缎镇全域(五禾水流域);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四)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情形的,按较低的减轻幅度降低处罚;
(五)在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下,经依法确认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修复生态环境、已赔偿到位或签订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的,在拟罚款金额的30%、40%降低处罚的基础上调整为40%、50%降低处罚;
(六)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四、具体如何操作?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确定了书面提醒、主动申请、核实情况、案件审议、归档备案5个流程,并对每个流程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可操作性强。
(一)书面提醒。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并签写《送达回执》。
(二)主动申请。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案件办理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三)核实情况。案件办理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情形,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并由本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情形的,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当事人于5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开道歉承诺,并告知当事人于刊登后3个工作日内将刊登资料提交案件办理部门(通过报刊公开的,提供报刊原件;通过电视台公开的,提供视频光盘);不符合的,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案件审议。案件办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刊登资料,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及降低幅度的具体建议,依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程序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归档备案。案件办理部门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刊登资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五、公开道歉承诺形式是什么?有何要求?
(一)公开道歉承诺采用电视台或者报刊刊登的形式。违法当事人应在河源日报、河源晚报、河源广播电视台等其中一个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刊登时间为工作日,《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须同步发布在“河源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如在纸媒登报的,登报尺寸为8*16cm或4*33cm以上;如在广播媒体刊登的,须在河源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或者公共频道19:00-21:00时段中播出。
(二)公开道歉承诺书排版要求如下:一是标题要写明当事人全称,如“xx(企业名称/姓名)公开道歉承诺书”;二是公开道歉承诺书内容应明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情况,承认违法事实并明确认可、接受和执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能含糊其辞;三是落款应署上当事人全称。
六、工作指引实施的时间是?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
《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解读.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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