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花家属徐海春(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19)、徐美芳(身份证号码:42213019******5665)、徐美珍(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44)、徐小珍(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4X)、徐五女(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63):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向你作出《广东省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源社保追字〔2024〕2号),要求你退回应承担黄桂花多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费用25973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源社保追字〔2024〕2号)。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家属徐兰芳(身份证号码:42112719******0420)于2021年2月25日被认定为工亡,徐海春于2021年3月22日代母亲黄桂花(身份证号码:42213019******4129)在我局办理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我局按月发放黄桂花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核查,黄桂花于2022年6月26日去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死亡人员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因你未及时向我局报备黄桂花死亡情况,导致黄桂花多领取10个月(2022年7月-2023年4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973元。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已向你邮寄送出《广东省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关于黄桂花的退款通知书》(源社保退〔2024〕3号),要求你在规定期内依法将多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973元退回到我局指定账户。截至2024年4月18日,我局未收到你退回款项。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黄桂花多领取10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973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670459800646000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附言:退回黄桂花死亡多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762-3311131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