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43058119******4034):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向你作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河社保追字〔2024〕2号),要求你退回应承担张伟军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7782.50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河社保追字〔2024〕2号)。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2019年7月17日,你驾驶未入户机动车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张伟军发生碰撞,造成张伟军受伤。2019年7月30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第4416021201900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你负主要责任,张伟军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8月27日,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认定书》(河人社工认〔2020〕274号),认定张伟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属于工伤。由于事后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能力支付张伟军的工伤治疗费用,张伟军于2022年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向张伟军先行支付你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77782.50元。2024年1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河社保追字〔2024〕1号),责令你在收到追偿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你应承担张伟军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7782.50元,截至2024年2月1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仍未收到你应退回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以上费用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张伟军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原件递交至广东省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查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670459800646000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附言:退回张伟军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762-3238690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