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源市鸿建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源市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村安置点第一市场西二排第六卡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雄辉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东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河江东社决〔2023〕第1号),请你单位退回应承担的任建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6344.2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东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河江东社决〔2023〕第1号)。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职工任建伟,身份证号:44161119******1333,于2020年10月28日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你单位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职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6344.2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以上费用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原件递交至广东省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东分局稽核股(地址:河源市碧桂园东江凤凰城凤凰苑二街18—23号)。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 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账 号:6704598006460000
附 言:退回任建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联系人:陈俊达 联系电话:0762-3233258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东分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