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鸿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雄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工伤职工任建伟,身份证号码:44161119******1333,反映你单位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
申请人任建伟于2020年10月28日发生工伤,2021年6月30日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一直未收到你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11月,任建伟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先行支付任建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62-3882775
联系地址:河源市江东新区东环路碧桂园东江凤凰城凤凰苑二街18-23号
附件: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东分局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工伤职工任建伟,身份证号码:44161119******1333,反映你单位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情况是否属实,请你单位进行确认。
单位反馈意见:
经核实,我单位属于下列(请填列“第几种情况”):
一、上述情况属实,我单位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该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上述情况属实,我单位无法支付该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保经办机构将对该工伤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同时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并按规定抄送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跟踪核实)。
三、上述情况不属实,我单位已经按规定支付了该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共支付元(请单位提供相关收据或银行凭证)。
同时(填“存在”或“不存在”)应付未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应付未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我单位(填列“同意”或“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足额支付。
单位签收人: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东分局
2022年11月24日
注:此通知若是通过邮寄送达,请单位于收到本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速递回我单位,否则我单位将按第二种情形处理。
地址:河源市江东新区东环路碧桂园东江凤凰城凤凰苑二街18-23号邮编:517000
经办人:邓伟兰联系电话:0762-388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