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碧添:
当事人刘碧添,身份证号码:44160219******1217,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大塘村委会大塘村大埔小组82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向你作出《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41号),请你退回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领取定期失业金期间我局为你代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的费用,金额为206.82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河社保退字〔2021〕4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我局按月向你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经查,你自2020年5月起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4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206.82元待遇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失业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刘碧添多领失业金”)。
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62-3238906
联系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
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