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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邓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8-08-06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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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3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某签订了《外墙脚手架合同书》,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开发的凯旋国际第二期外架工程发包给魏某进行施工。邓某系由实际施工人魏某所雇请,并与魏顺约定工资每日为280元,于2016年6月23日在工地上进行外架施工时受伤。

【仲裁请求】

裁决邓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邓某主张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邓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驳回邓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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