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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素琴、张丽玲、曾文军、葛双敏、罗立峰、王华英、甘德谋、林美青、陈裕娣、朱群辉诉河源市港安物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9 09:56:5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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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劳人仲案公[2024]167号


河源市港安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8日受理 黄素琴、张丽玲、曾文军、葛双敏、罗立峰、王华英、甘德谋、林美青、陈裕娣、朱群辉诉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4]167号),于2024年7月1日下午3点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其中:黄素琴8534.68元、张丽玲4088.72元、曾文军9880元、葛双敏5217.21元、罗立峰21197.93元、王华英17949.32元、甘德谋14286.92元、林美青14906.39元、陈裕娣12909.46元、朱群辉17138.9元;

  二、驳回申请人曾文军请求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伙食费共702元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行政商务小区81号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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