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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刘巧明、李泽文、刘映红、张福源 诉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东江水岸购物中心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31 10:46:4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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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劳人仲案公〔2024〕3-6号


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东江水岸购物中心:

  本委于2023年12月11日受理刘巧明、李泽文、刘映红、张福源诉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4〕3-6号),于2024年5月6日15:0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单位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一刘巧明、申请人二李泽文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2月起至2023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三刘映红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四张福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项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刘巧明支付经济补偿金165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二李泽文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三刘映红支付经济补偿金13650元。

  四、驳回申请人一刘巧明、申请人二李泽文、申请人三刘映红请求被申请人分别支付其2023年法定假日期间值班工资1600元、1500元、1500元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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