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4〕80号
河源华创快运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2月1日受理黄育英、钟守陆、温燕平、钟心渝、钟有成、钟心雨诉求你单位支付: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钟守陆、黄育英、温燕平、钟心渝、钟有成、钟心雨亲属钟均平工伤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钟守陆、黄育英、温燕平、钟心渝、钟有成、钟心雨亲属钟均平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63462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钟守陆、黄育英、钟心渝、钟有成、钟心雨亲属钟均平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1364959.2元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4〕80号),以上诉求已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30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守陆、黄育英、温燕平、钟心渝、钟有成、钟心雨亲属丧葬补助金60150元;
二、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守陆、黄育英、温燕平、钟心渝、钟有成、钟心雨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三、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守陆2022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供养亲属抚恤金31278元;
四、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育英2022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供养亲属抚恤金31278元;
五、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心渝2022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供养亲属抚恤金31278元;
六、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有成2022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供养亲属抚恤金31278元;
七、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心雨2022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供养亲属抚恤金31278元;
八、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自2024年5月1日起至申请人钟守陆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时止,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钟守陆供养亲属抚恤金1203元;
九、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自2024年5月1日起至申请人黄育英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时止,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黄育英供养亲属抚恤金1203元;
十、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自2024年5月1日起至申请人钟心渝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钟心渝供养亲属抚恤金1203元;
十一、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自2024年5月1日起至申请人钟有成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钟有成供养亲属抚恤金1203元;
十二、被申请人河源市华创快运有限公司应自2024年5月1日起至申请人钟心雨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钟心雨供养亲属抚恤金1203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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