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劳人仲案公[2023]385-387号
河源市江东新区龙图丝印加工厂:
本委于2023年8月23日受理 钟应崇、曾彩红、罗秋玲 诉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3]385-387号),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龙图丝印加工厂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应崇2022年7月工资差额5948元,2022年8-11月工资共27860元。
二、被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龙图丝印加工厂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曾彩红2022年8-11月工资共10575元。
三、被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龙图丝印加工厂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罗秋玲2022年7-11月工资共13917.5元。
四、驳回申请人钟应崇主张被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龙图丝印加工厂支付赔偿金71640元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曾彩红主张被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龙图丝印加工厂支付赔偿金44030元的仲裁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罗秋玲主张被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龙图丝印加工厂支付赔偿金24528元的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第二至六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上述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行政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供稿人:刘嘉雯
校对责任人:蓝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