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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劳人仲案公【2022】510、570号何正海、任祥林诉王英虎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09:04:2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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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劳人仲案公[2022]510、570号


王英虎:

  本委分别于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8日受理 何正海、任祥林诉求你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河劳人仲案字[2022]510、570号),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何正海:

  一、被申请人王英虎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正海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工资差额4610元,被申请人立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任祥林:

  被申请人王英虎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任祥林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12月12日工资尾款25038元,被申请人立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张贴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行政商务小区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联系电话:0762-3238278/323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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