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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2 16:43:4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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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万博manxbet登录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河府〔2017〕66号)要求 ,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现就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审查责任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清理)”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它科室(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审查。

(二)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将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草案是否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前置条件。

(三)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牵头负责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具体业务问题提供咨询。

二、审查范围

我局出台或者负责代拟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我局负责代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我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五)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六)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审查程序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主办科室(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核时,应将《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报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二)需局党组会、局务会审议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提交时主办科室(单位)应完成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填写《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草案,又不需局党组会、局务会审议的事项,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它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主办科室(单位)也应开展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并填写《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存档备查。

(四)主办科室(单位)在自我审查中遇到难以认定的具体问题,可以就审查结论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提出咨询。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意见》《细则》《办法》的相关要求,基于主办科室(单位)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五)各科室(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细则》和《办法》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清理),并填写《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必要报备材料,随其它材料一并走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六)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请各科室(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按《细则》《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河源市农业农村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科室/(审查科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法律顾问)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月 日

审查机构意见

月 日

分管内部审查机构领导意见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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