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6日14时到溪山镇华新记农药店例行检查,在当事人叶某某农资店内货架上发现有过期农药产品。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叶某某在其衣资店内摆放过期农药:①悦联百菌清,80克/包,生产批号为2016031603,46包;②营利阿维菌素,300毫升/瓶,生产批号为L20160505001,5瓶:③妙耕滴酸・草甘膦,150克/瓶,生产批号为20160227A020,9瓶:④多乐异丙甲草胺,100克/瓶,生产批号为20150125E10,10瓶,保质期均为两年,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上述过期农药均在当事人的销售场所,涉案农药货值387元。经査当事人农资店的经营台账,该批次过期
农药在过期后无销售记录,无法査明违法所得。叶某某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连平县农业农村局对本案当事人叶某某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证据登记保存的农药70瓶/包;3、罚款贰任元整(¥2000元)。
四、案例评析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叶某某其经营农资店内货架上的过期农药属于劣质农药,其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