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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一则
发布日期:2020-03-20 09:56:3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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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193614时到溪山镇华新记农药店例行检查,在当事人叶某某农资店内货架上发现有过期农药产品。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叶某某在其衣资店内摆放过期农药:①悦联百菌清,80/包,生产批号为201603160346;②营利阿维菌素,300毫升/瓶,生产批号为L201605050015:③妙耕滴酸・草甘膦,150/瓶,生产批号为20160227A0209:④多乐异丙甲草胺,100/瓶,生产批号为20150125E1010瓶,保质期均为两年,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上述过期农药均在当事人的销售场所,涉案农药货值387元。经査当事人农资店的经营台账,该批次过期

农药在过期后无销售记录,无法査明违法所得。叶某某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连平县农业农村局对本案当事人叶某某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证据登记保存的农药70/;3、罚款贰任元整(2000)

四、案例评析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叶某某其经营农资店内货架上的过期农药属于劣质农药,其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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