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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一则
发布日期:2018-06-20 00:00: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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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春醒经营假农药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连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连平县内莞镇内莞街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内莞镇个体经营户叶春醒经营国家禁用的农药:水剂百草枯,属于假农药。2017年8月15日连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调取相关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查明了门市现场有11瓶水剂百草枯,叶春醒以20.5元/瓶购进该农药三箱共36瓶,以25元/瓶卖出。2017年8月以来已经销售16瓶,取得销售收入400元,涉及货值为650元。另外一瓶(250ML/瓶,为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是经销商拿来做样本,没有销售。连平县农业局对当事人叶春醒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整、违法经营的农药11瓶;3、罚款5000元整。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个体户叶春醒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做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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