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禁渔期非法捕捞执法检查力度,自我市进入禁渔期以来,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对我市重点河段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有效巩固禁渔成效,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期间,市县农业农村局围绕重点河段禁渔措施落实、政策法规宣传引导、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面检查。同时,设立禁渔期间违法捕捞举报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和处理违法捕捞行为。据统计,自3月份以来,全市农业(渔业)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36次,出动执法车辆42辆次、执法船艇20艘次、执法人员288人次,拆除违规设立“河道鱼梁”1处,没收涉渔“三无”船舶2艘,地笼174个,网具12具,现场放生渔获物62千克。
接下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继续加大非法捕捞执法检查力度,协同做好内地在港澳地区务工渔民返乡排查、渔业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切实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相关法律条文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