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集约>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动态
河源市3月1日起进入禁渔期,这些事项须注意!
发布日期:2021-03-01 17:42:5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默认】 分享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我市禁渔期,禁渔期间,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新丰江、东江、韩江干(支)流及通江湖泊(含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天然水域全面禁渔,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一切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由农业农村部门实行“船靠岸、网封存、证集中”管理。各酒楼食肆、水产品经营者严禁销售、经营禁渔水域(江河)的渔获物;应自觉删除或更改涉及河鲜产品的广告、标语、菜牌等;避免以“东江、万绿湖河鲜”等广告招徕消费者。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切莫以身试法。

3月1日是我市进入禁渔期的第一天,凌晨5点,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源城区农业农村局出动执法人员8人,执法快艇2艘,前往东江水域进行渔业执法巡查。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渔船未靠岸,船上渔民正回收前夜投放的渔网。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告知渔民禁渔期有关事项,要求其停止所有捕捞作业,并停船靠岸。

禁渔期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倡议: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持我市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请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自觉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积极举报违禁行为!

举报电话:

公安举报电话:110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3262152

源城区农业农村局:3332602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8836390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5663183

龙川县农业农村局:6880019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7833212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4336609

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3133315

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3133238

新丰江渔政大队:8780230

图片1.jpg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