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施行)规定,属于下列情况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设立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四条、第二条、第二十条;
3.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
4.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3.1.2.2、3.1.1.1、3.1.4.3;
5.《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 。
三、实施机关
河源市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全市辖区内《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根据《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各县区证书核发业务按属地原则由各地办理,有特殊情况可到市级办理。
2.权责划分(区)
区级权限:源城区、东源县、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紫金县、江东新区森防检疫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省内与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 |
第七条、第八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第十七条 |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林业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按规定填写。 |
1 |
0 |
纸质 |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
0 |
1 |
纸质 |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
调入地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
1 |
0 |
纸质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林业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 |
1 |
0 |
纸质 |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证件有效期7天。凭证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八、审批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已停止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如申请人事先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审查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
表2植物检疫证核发——林业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
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条件(1-2为必选,3-5为可选): |
审查要求 |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审查程序 |
市森防站检疫工作人员核对资料,符合条件的签发证书。 |
审查方法 |
信息比对 |
审查判定标准 |
1.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地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审查结论 |
1.予以核准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表3植物检疫证核发——林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
|
需要进行检疫的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验,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
检疫的期限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检疫人员的条件 |
森检员进行检验检疫。 |
检疫内容 |
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 |
检疫量化表 |
详见植物检疫证核发--林业事项检疫量化表。 |
表4植物检疫证核发——林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量化表
检疫内容 |
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 |
检疫方法 |
1.按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 |
检疫判定标准 |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森检对象名单,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检疫要求和国家林业局指定单位编制的疫情数据。 |
检疫结论 |
对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审批结果。
1)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植物检疫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1《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林业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河源市林业局穗香街5号
电话咨询:0762-3301378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762-3361802;
网上投诉:http://12345.heyuan.gov.cn/;
信函投诉: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办公室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0762-3316178;
地址:河源市市委市政府大院1号楼。
3.进程查询
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5楼森防站。
十一、监督检查
1、检查方式: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2、内容包括:
a) 检查要求。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执行。
b) 必要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应按照技术规程或者约定的期限,出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将依据结果报告,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c) 检查结果处理。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审批人。检后样品尚有经济价值的,由被审批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归还被审批人。
d) 复检。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依法申请复检,实施机关依法组织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查检验检测结论。
e)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量化。实施机关应对抽样检查检验检测行为进行量化,明确检查检验检测内容、检查检验检测要求、检查检验检测方法、判定标准等,制作行政审批抽样检查检验检测量化表,并作为依据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3、建立诚信档案
a) 以被审批人的基本信息、审批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审批诚信档案。
b) 明确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诚信档案应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c) 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审批的行为,将其列入该申请人的不良记录档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申请该项行政审批。
d) 对于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将其列入该被审批人的不良记录档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间内,不再受理该被审批人申请该项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