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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核发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17-09-08 18:01: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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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具备木材运输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二、设立依据

1、《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县、区级或以上林业部门 ,河源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县、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市级林政机构负责办理市属国有林场的《木材运输证》核发事项。

2.权责划分(区)

县、区级权限:各县、区林政机构负责办理辖县、区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事项。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 )检疫证明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 )无检疫证明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木材运输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木材运输证申请表

无。

1

0

纸质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无。

0

1

纸质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 )检疫证明

无。

1

0

纸质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木材运输证》,证件有效期限根据运输工具和运输距离不同分别确定,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正常情况下往返起运地和到达地的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利用汽车运输的,县(市、区)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地级市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天;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2天;省外有效期不超过5天。

利用火车或轮船运输的,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5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超过以上有效期限的以核实的实际情况这准。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审批收费

无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行政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木材运输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市、县、区林业局林政科,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

木材运输证核发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木材运输证书核发条件(1、2为必选):
1.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木材运输证申请表一份;
3.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4.检疫证明

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程序

市林业局林政科工作人员核对资料,符合条件的签发证书。

审查结论

1.予以核准的,签发《木材运输证》;
2.不予以核准的,退回。

2)特殊审查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木材运输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当天,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1《木材运输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河源市源城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4楼林政科

电话咨询:07625-3363787;

网上咨询: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为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4楼林政科,邮政编码为517000。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河源市源城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4楼林政科;

电话投诉:0762-3363787;

网上投诉: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

信函投诉: 河源市源城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0762-3363787。

地址:河源市源城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三楼(纪检室)。

3.进程查询

河源市源城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4楼林政科。

十一、监督检查

1.投诉举报

相关文件详见附件《审批服务事项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制度(市林业局统一模版)》。


十二、审批流程图

附件:

附件1木材运输证成品

附件2木材运输证样板

附件3窗口办理流程图(木材运输证核发)

附件4审批流程图(木材运输证核发)

附件5_木材运输证核发事项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附件6_木材运输证审批事项书面审查量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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