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3-010
河科〔2023〕55号
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源城区科学技术局,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市灯塔盆地农高区(筹)农业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17日
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3号),进一步规范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机制,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以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含省级财政切块下拨本级财政统筹组织安排的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本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列入市级管理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与信用评价等管理工作。
以激发技术活力为牵引,创新跨区域产学研有效技术供给,支持和鼓励采用“揭榜制”、“揭榜挂帅”等改革措施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科研攻关,对相关获得本级财政立项扶持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科技计划项目。
(二)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三)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七条项目组织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经市科技局认可推荐权限的市直有关部门、院校和其它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审查拟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三)审查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四)审查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接受市科技或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法定职责,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通过指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项目组织形式、经费支持和拨付方式、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
项目从指南发布到截止申报受理原则上应当间隔20天以上。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络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完成申报主体注册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经项目组织单位及市科技局逐级在线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相关领域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根据业务类别分类制定);
(二)《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其他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说明材料,包括(不限于)如单位证明、自筹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后补助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科技专项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申报主体需符合申报指南所规定的要求,按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项目申报需经属地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市外项目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审批包括评审类和审核类。
评审类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
审核类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经费拨付等步骤。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通过阳光政务平台采用“双向匿名”的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由第三方机构或通过阳光政务平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线下抽取专家方式进行。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或评分制专家评审平均得分不合格(<60分)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拟立项范围。
第二十一条立项审定。评审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际提出拟立项方案(或经综合科室汇总提出方案),报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审核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科室依据有关认定批准文件,审核结果提出拟立项方案(或经综合科室汇总提出方案),报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三条计划下达。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拟立项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和资金计划文件,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市科技局发出合同填报通知后的1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电子文档,市科技局网上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提交纸质合同书。
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和纸质合同书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书内容应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五)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伦理监管全覆盖。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前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未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的,不予立项,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项目,予以“一票否决”。
第五章 执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合同变更。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撤销、延期和中止的项目,须经项目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作出批复,按批复意见处置。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施主体、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单位资产、人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项目实施过程有重大发现、重大进展或取得重大成果的,或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需要做出答复意见的,市科技局须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日常跟踪管理。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市科技局也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提供配套经费支持的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国家、省级已结题的项目,其市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项目视同已通过市级结题。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实施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提前完成的,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终止结题。
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对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在自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三条验收内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所有项目验收时均需要通过财务审核。其中,市财政支持3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验收前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市财政支持30万元以下项目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结题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终止)结题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材料、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其中市财政支持5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般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市财政支持50万元以下项目可采用材料验收。
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形成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三十七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 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 其他情况。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个月内,通过发文或阳光政务平台短信,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若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上报,项目验收组织机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经公示后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主动终止结题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按项目实施计划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时限逾期超过1年,经书面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被动终止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市科技局根据终止建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由市科技局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市科技局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经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作出相应处理,包括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及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一条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方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验收中介机构和市科技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理合规情况。
第四十二条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不限制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实施。
第四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按项目性质或财政资金投入额度采取阶段性评价或结果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为评价重点;
(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统一组织、分层次、分类别评价;
(五)实施奖优罚劣制度。
第四十六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评价目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等;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基础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项目取得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登记和论文发表情况的相关材料、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的其它资料数据等。
第四十八条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专题或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发布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自评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三)专家评价或系统测评。市科技局通过阳光政务平台专家库抽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绩效评价对象进行现场评价,主要通过对单位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和质询,并形成对现场评价对象的评价报告;或通过阳光政务平台的监测系统进行测评。
结果应用。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自评及专家现场评价或系统测评结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级评定。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同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责任保障
第五十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环节;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五十一条实行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科技局委托的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解除委托管理协议、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专家在评审(议)中涉及泄密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降低专家信用等级、取消评审(议)专家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科技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无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河源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28年7月30日失效,原《河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科〔201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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