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12
河交函〔2024〕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交警支队,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分局)、江东新区交通公路办公室
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并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属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大于总公司剩余有效期限。网约车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网约车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许可。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停业后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首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
(三)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2T,前后轴距不小于2.6m;新能源车辆发动机排气量不作限制,但车辆前后轴距不小于2.6米,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按规定购买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外观照片(车前45度角照片及电子相片);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证明材料;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车辆登记住址所在地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与驾驶员常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驾驶员常住地所属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该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交警部门出具的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实行互认。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持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任一证件,均可在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服务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制度,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完好,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档案内容准确、详实。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其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驶里程、交通事故等记录。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驾驶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接入平台营运的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及时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网约车平台应当建立与乘客满意度挂钩的预约派单机制,促进网约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经营场所、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调整前应广泛征求平台内驾驶员的意见。运价计算方式的确立和调整、变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驾驶员)的乘积。
第二十条经本市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许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及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其经营区域为河源市全域。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不得超越许可事项,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二十三条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职责做好网约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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