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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公安分局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宣传活动
发布日期:2024-02-07 15:49:10 来源:河源市公安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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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娇 报道)2024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江东公安分局紧紧围绕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持续开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共筑文明网络环境”主题宣传活动。

期间,江东公安分局网警大队主动谋划、积极作为,精心制作宣传横幅标语,利用辖区胜利大桥、深河医院、中骏世界城等重点场所LED大屏幕、字幕屏等电子设备,滚动播放“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共筑文明网络环境”“造谣可恶,传谣可耻,信谣可悲!”“拒绝谣言,从我做起!”等宣传标语,并在网吧等行业场所倡导场所主要经营人员将电脑桌面壁纸设置为“抵制网络谣言,建设平安江东”的宣传标语,最大限度提高社会面知晓率,积极营造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氛围,携手辖区群众共筑和谐清朗的网上舆论环境。

下一步,江东公安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形成长效机制,全力提升辖区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识谣、辩谣的能力,引导更多群众积极参与到维护网络安全中,推动和谐网络环境的全面发展。


警方提醒

社交媒体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已成为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用户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信息时,往往更倾向于点击和分享那些具有吸引力和话题性的内容。然而,这些内容中夹杂着不少谣言。面对复杂的网络信息,网民朋友们应提高自身的信息鉴别能力,学会辨别信息的真伪,不轻易相信来源不明的信息。做到“不轻信、不传播”,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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