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实行蓄冷电价的企业和项目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发改价管函〔2020〕96号
关于明确实行蓄冷电价的企业和项目认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广东电网河源供电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规定,实行蓄冷电价的企业和项目认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为方便企业申报,现就实行蓄冷电价的企业和项目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电单位在蓄冷项目建成后向河源市发展改革局提出蓄冷电价认定申请(提交河源市蓄冷电价项目认定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经河源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河源市供电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当地供电局)实地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认定执行蓄冷电价。
二、用电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项目的实际使用技术与申报材料不一致、不符合实行蓄冷电价的条件,将取消认定,并责令按规定标准补交电费。
三、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部门应做好蓄冷电价政策的宣传,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政策发挥效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河源市蓄冷电价项目认定表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