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方案》精神,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市扶贫办牵头,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深河指挥部精准扶贫组组成河源市新时期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负责组织2017年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一)市考核对象
1、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2、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8个乡镇党委和政府;
3、市直各帮扶单位。
(二)县区考核对象
县区直各帮扶单位(其中挂钩省定贫困村的县直帮扶单位考核成绩报市审定)
对帮扶我市17个贫困村的省直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参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2017〕7号)要求另行考核。
对帮扶我市214个贫困村的深圳市各单位,由深圳市有关单位和我市考核办依照本方案《帮扶单位(挂钩贫困村)扶贫成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三、考核时间
2017年全市扶贫成效考核工作在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各县区减贫人口的真实情况,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帮扶。各县区落实“三保障”等扶贫政策情况。建立贫困村和贫困户产业帮扶长效机制、资产收益长效机制、转移就业扶贫机制,开展扶贫小额贷款等金融扶贫情况。
(三)扶贫资金。落实本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依据《河源市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河源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台账和资金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加快扶贫资金使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情况。
(四)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识别、扶贫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和录入、扶贫档案管理、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情况。
五、考核步骤
2017年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0日。按市考核到县区,抽查到镇、村、贫困户的步骤程序组织实施。各县区对辖下镇、村的考核需在市考核前完成。
(一)各乡镇、相对贫困村组织考核数据填报工作(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
1.各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密切配合,及早开展贫困户入户核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等工作,及时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填报核查指标信息。尤其对列入本年度的预脱贫户,要全部逐户核查其家庭收入及“八有”落实情况,完善档案资料确认达到脱贫标准。
2.各乡镇、各帮扶单位(村)对自身扶贫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按各自考核指标(附件2、3、4)开展自评,报县区扶贫办(含电子文档),由县区扶贫办综合报市扶贫办。
(二)各县区组织本级全面核查工作(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
1.各县区依照《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指标》对辖区内乡镇开展全面实地核查,对各镇提出建议分数。
2.各县区会同深圳市驻县区帮扶工作组,依照《帮扶单位(挂钩贫困村)扶贫成效考核指标》到有关贫困村开展全面实地核查,对深圳市各帮扶单位分别提出建议分数(一个单位帮扶多个村的,计算平均分数)。
3.各县区对挂钩贫困村的市县帮扶单位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对挂钩非贫困村的市直帮扶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提出建议分数。
4.各县区依照《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本县区完成扶贫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报告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
同时,对列入本年度的预脱贫户,以镇为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并给出建议考核分。在抽查户中,对残疾人预脱贫户要有一定比例。
(三)市级组织核查工作(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
1.市依据《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内容,对各县区完成扶贫工作情况开展核查。组织多个考核组分赴各地对县区党委、政府开展考核,听取县区党委、政府工作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对县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提出评议分并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各考核小组以县区全面评价为基础,结合所抽查镇、村实地考核情况,对各乡镇、各帮扶单位(含深圳)扶贫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情况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组织对省级扶贫单位工作评议
各县区组织对在本辖区开展扶贫工作的省直帮扶单位,在帮扶成效、组织领导、选派干部、督促检查、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综合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议。
(五)组织农户民意测评
市、县两级核查,按贫困户名册等间隔抽取、非贫困户随机抽取方式,每级至少抽查2个村,每村至少抽查10户农户,分别按5∶3∶2的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农户、无劳动能力低保五保户进行民意测评。
六、考核等级
实地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好”,80-89分(含80分)为“较好”,60-79分(含60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
(一)县区考核成绩:市对各县区的综合评价按以下权重构成:实地考核得分占70%、日常工作情况占15%(依据:关于优化对县区脱贫攻坚工作评判体系的通知(河扶〔2017〕24号))、省扶贫大数据监测情况占15%(主要指标:落实贫困学生教育补助、贫困户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危房改造、产业增收项目、就业扶贫项目、加快资金使用、基础数据准确率等)的权重构成。
(二)各乡镇考核成绩:以县区全面核查评价为基础,结合市抽查、亮灯检查、大数据监测情况,评定考核成绩。
(三)各贫困村及其帮扶单位考核成绩。
1.河源市直帮扶单位考核成绩:以单位自评、县全面核查评价(挂钩贫困村的单位才需要此评价)为基础,结合市抽查、亮灯检查、大数据监测等情况,评定考核成绩。
2.深圳市帮扶单位考核成绩:以县区全面核查评价为基础,结合市抽查、大数据监测情况,协商深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
3.贫困村考核成绩:以挂钩帮扶单位考核成绩为基础,结合村“两委”主体责任落实,督查、信访及审计等情况,由各县区予以评定。
七、成果运用
各县区、乡镇及市直部门考核成绩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对扶贫考核综合评价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限期认真整改;对考核综合评价“一般”和“较差”的单位,由市领导约谈县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区和市直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分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各县区县党委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八、考核责任
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和阻碍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责。